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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设置

  职责:

  研判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展趋势,组织拟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、规划和重大政策,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;提出东北地区改革开放、产业创新升级、区域合作、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;组织推进全国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、资源型城市(地区)及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,提出破解特殊类型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。

  (一)研判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展趋势,研究分析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和重大问题,组织拟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和重大政策。

  (二)组织拟订振兴老工业基地规划并协调实施,参与审核涉及老工业基地的相关规划。

  (三)指导老工业基地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对外开放,研究推进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重组,协调推进东北地区等与俄罗斯等东北亚国家的地区合作和对外开放。

  (四)协调推进东北地区工业与农业、服务业发展,提出重大改革试点、重大项目布局、重大创新工程建设和跨省区合作的建议并协调实施,组织开展东北地区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工作,按照全国新区设立的总体安排,参与东北地区新区设立具体工作。

  (五)提出全国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建议并协调实施,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。

  (六)组织拟订全国资源型城市(地区)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、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,协调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,协调推进接续替代产业发展、环境生态治理和矿产资源有序开发,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专项。

  (七)研究提出破解特殊类型城市内部二元结构、推进城市转型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。

  (八)具体承担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,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。

  (九)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 处级机构:

  综合处、政策体制处、产业发展处、资源型城市发展处